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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男女双方或其中一方是福州市户籍居民;
5.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基本材料
1、男女双方户口簿原件{集体户口应提供本人已加盖户籍章的个人页(有户口具体地址)或集体户口首页加个人页或集体户口首页的复印件盖管理户口单位的印章加个人页}
2、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与户口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同的,应到公安部门更改一致)
3、男女双方两寸近期(半年内)合影免冠证件彩照(红底或蓝底)三张{不可使用合成照片}
特殊人群需要提供的以下材料
4、军人应提交: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身份证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证件损毁、丢失、过期或有误应补办证件后办理)
{另:不能明确军人部队驻地的,在《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空白处备注部队驻地所在地并加盖公章或者另附纸证明需加盖公章}
5、再婚当事人除需要提交以上四条材料外还需更改户口本上婚姻状况
6、复婚当事人除需要提交以上五条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离婚证
7、以上原件材料的复印件一份
注: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等材料;
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等材料。
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意愿、监誓宣读声明书;
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承诺单》;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2、审批办结:
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将婚姻证件发给当事人本人。
温馨提示
福州未婚公众办理指南
福州结婚公证办理指南
福州婚前财产公证办理指南
办理地点
鼓楼区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19号嘉信大厦(五四路新华都对面)三楼(麦当劳楼上)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夏令(14:00至17:30)。周六(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夏令(14:00至17:30)
咨询电话:0591-87535114、87506305、8753511
晋安区
办公地址: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22号晋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8、19号便民服务类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天(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非夏令时: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咨询电话:0591-8364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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