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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设立
(一)设立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户。编制或者从业人数满5人(含)以上的,可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户政窗口民警当场办理。
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集体户的报告(>>点击查看);
2.批准单位成立文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3.本单位名下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或党委、政府部门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启用的批文或会议纪要;
4.编办核定的本单位编制文件或者从业人员缴纳社保人员花名册;
5.本单位指定的户口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二)设立人才公寓集体户。用于登记居住在人才公寓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户口,由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户政窗口民警当场办理。
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集体户的报告;
2.市委人才办关于设立人才公寓集体户批文;
3.人才公寓集体户指定的户口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三)设立商住楼集体户。以楼座为单位设立,用于登记商住楼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近亲属户口,首位商住楼房屋所有权人向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时设立。
提供下列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商业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
集体户管理 (含集体户地址上设立的家庭户)
(一)迁入集体户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点击查看),据实提供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若有变动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派出所申报相关变动情况。
(二)集体户户成员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依申请可在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其家庭成员一并迁入。 (三)户口登记在集体户地址(含集体户地址上设立的家庭户)或租赁私有住房地址的,在五城区、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
(四)集体户户成员,因需要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或单位集体户户口协管员申请借用《集体户口簿》户口登记卡和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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