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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创业氛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74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2017〕2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闽财社〔2017〕1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8〕1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条件
1.在初创三年内新招用人员;
2.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已为新招用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下同)。
三、补贴标准
1.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
2.招用其他人员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
3.每家企业(个体工商户)累计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
四、申请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招用人员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招用人员花名册》(附件2)(一式三份);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4.招用对象的《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以上所有表格和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个体工商户)公章。
五、审核和发放
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由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对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及创业带动就业人员缴交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信息进行甄别比对;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定,审定后在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从已下拨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事项
1.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还包括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中,男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3.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4.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截止时间为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期满后顺延三个月内。
5.初创三年内的时间计算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日期和注册日期进行核对。
6.新招用人员时间从2017年12月13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2017〕21号)下文起计算且目前还在岗的。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与市里对口部门联系。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丁长邦,联系电话:7506621
三明市财政局
联系人:杨智海,联系电话:8225056
三明市劳动就业中心
联系人:李建国,联系电话:750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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