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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14:13:20 来源:福建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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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才网:容易踩坑的劳动法有哪些?
1.员工自愿加班且企业支付加班费就不违法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签订非劳动合同协议则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存在劳动关系最直观最重要的凭证,但司法实践中最终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仍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所确立的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即双方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系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所以,只要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就算是签订了所谓《劳务协议》或者类似承包协议等非劳动合同协议,双方仍构成劳动关系。同时需注意,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并非必然建立劳动关系,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主要有:挂靠缴纳社保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律师事务所与提成律师的关系。
3.员工书面申请无需缴纳社保可免除公司社保缴纳义务
雇佣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更是涉及国家社保基金的利益,所以就算劳动者书面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双方协议明确约定无需缴纳,均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协议。
4.在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试用员工的期限,只要企业觉得不满意,企业就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是目前很多企业的想法,但这有可能会导致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企业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提供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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